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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農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62發表時間:2024-06-1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農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農經規〔2024〕744號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和規范農業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農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1日

 

農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 年第 7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19302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項目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申報、審核、下達和監管等,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責任相統一,建立健全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壓實項目單位(法人)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日常管理主體責任,以及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日常監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直接責任。

第三條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全部為約束性任務。堅持公平公正、急用優先、程序完備、綜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五條 專項實施期限原則上為 5 年,如實施期滿仍需繼續執行,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項目,主要指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的高標準農田和東北黑土地保護、現代種業提升、動植物保護能力提升、農業行業基礎能力建設等項目。具體包括:

(一)高標準農田和東北黑土地保護項目(含單產提升工程)的建設內容根據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實施方案、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國家黑土地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玉米大豆單產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等要求執行。糧食主產省高標準農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分別為每畝 2400 元、2200 元;其他地區新建和改造提升項目分別為每畝2200 元、2000 元;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畝均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作出差異化調整。玉米、大豆單產提升工程分別為每畝300 元、400 元。優先支持將東北黑土區、糧食產能提升重點縣的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統籌支持油料、糖料蔗、新疆優質棉等生產基地建設和鹽堿地綜合利用。

(二)現代種業提升項目重點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測試評價、種業創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種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央單位和西藏自治區項目的比例為 100%。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地方項目的比例,種質資源保護利用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為核定總投資的 70%80%90%90%;測試評價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為核定總投資的60%70%80%80%;除三大國家級育制種基地以及國家級分子育種平臺外,種業創新能力提升項目和制(繁)種基地項目為核定總投資的 40%,且最多不超過 3000 萬元。

(三)動植物保護能力提升項目包括動物保護能力提升、植物保護能力提升、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能力提升等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央單位和西藏自治區項目的比例為 100%。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地方項目的比例,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為核定總投資的 60%80%90%90%

(四)農業行業基礎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天然橡膠、直屬墾區公用基礎設施和數字農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央單位和西藏自治區項目比例為 100%。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地方項目的補助比例,農業科技創新、數字農業創新中心及分中心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70%80%90%90%,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40%50%60%60%,天然橡膠和直屬墾區公用基礎設施為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80%

第七條 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對于農業農村部指導實施的地方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可實行切塊或打捆下達。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項目單位要根據現行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指導,確保達到規定的深度和要求。項目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十條 申請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地方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投資項目儲備,合理提出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二條 各地方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地方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聯合提出本地區年度投資需求及績效目標,逐級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中央單位項目的年度投資需求,由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分別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和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報送投資計劃申請文件的相關中央單位、地方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申報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存在多頭重復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建設性資金、涉及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所需資金是否落實相應渠道、項目單位是否涉及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進行嚴格審查。要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完備、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條件成熟,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方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符合當地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十五條 相關中央單位、地方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其中,打捆項目應明確“捆”中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切塊項目申報時,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待投資計劃下達后再具體落實責任。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六條 對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含單產提升工程、鹽堿地綜合利用)、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地方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地方上報投資計劃進行銜接平衡后,聯合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下達地方。對于農業農村部指導實施的其他地方項目,由農業農村部負責匯總各省份年度農業投資建設需求,分省分類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計劃申請及績效目標,并同步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推送相關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后,通過打捆的方式同時下達農業農村部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申報的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下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下達文件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

對需要進一步分解的地方農業項目,農業農村部在收到下達文件后 20 個工作日內,將項目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等按要求分解下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和農業農村部下達的項目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 20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計劃、任務、績效目標分解下達農業農村部門同步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分解備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備案

轉發、分解投資計劃時,要逐一落實和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認可后填報入庫;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轉發、分解部門承擔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

禁止向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單位分解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八條 各地在轉發、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因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的,按照誰下達、誰調整的原則辦理調整事項。

對于地方項目,在原專項內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整,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跨專項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將調整申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安排中央單位的項目,在原專項內調整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整,調整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跨專項調整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調入項目應符合本專項要求,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或已開工建設,累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應超過按標準計算的規模。

第二十條 本專項支持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工程驗收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工程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投資項目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日常管理主體責任,規范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項目單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基本預備費及項目管理費按照相關規定列支,地方項目相關費用從地方出資中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承擔項目監管主體責任,負責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法人)規范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省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監督檢查等方式,分別加強對中央單位和地方項目實施、計劃執行等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單位(法人)整改處理。每月 10 日前,應督促項目單位(法人)按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投資計劃分解下達、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數據和信息,同步上傳項目相關資料,并加強審核。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跟蹤、動態掌握本專項計劃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對各級發展改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進行的各類監督檢查,項目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應每年對本專項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組織開展自評,形成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形成本專項績效評估報告,并將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后續年度優化專項設置、完善專項管理、安排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

對發現存在信息填報不及時、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進度不符合要求、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等問題的地方和單位,將視情況采取調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暫緩受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等懲戒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辦法施行后,《藏糧于地藏糧于技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印發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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