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發布《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額的通知
水總〔2024〕323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完善定額體系,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資,提高投資效益,支撐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水利建設經濟定額站組織編制完成《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額,已經我部審查批準,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
本次發布的《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編制規定、環境保護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利工程系列定額包括《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額》《水利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水利設備安裝工程概算定額》《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和《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中小型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中小型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概算定額》(水建〔1993〕63號)、《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概算定額》(水建管〔1999〕523號)、《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額》《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水總〔2002〕116號)、《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水總〔2003〕67號)、《水利工程概預算補充定額》(水總〔2005〕389號)、《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概估算編制規程》(SL 359-2006)、《水利工程概預算補充定額(掘進機施工隧洞工程)》(水總〔2007〕118號)、《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工程部分)》(水總〔2014〕429號)、《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辦水總〔2016〕132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辦財務函〔2019〕448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安全生產措施費計算標準的通知》(辦水總函〔2023〕38號)同時廢止。
本次發布的概(估)算編制規定和系列定額由水利部水利建設經濟定額站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設經濟定額站。
水利部
2024年12月9日